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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湖南师范大学考研法学院考试大纲

作者:鸿知湖南师大考研网 来源:hunnuyan.com 浏览:1051 次 发布时间: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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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科目代码:[701]         考试科目名称:法学综合课1

 

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1)试卷成绩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结构内容

(一)法理学  50%

(二)民法学  50%

4)题型结构

(一)法理学部分

名词解释题: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

简答题:    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

分析论述题:2小题,每小题 15分,共30

(二)民法学部分

名词解释题: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

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

论述题:1小题,每小题15分,共15

案例题:1小题,每小题15分,共15

 

二、考试内容与考试要求

(一)法理学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法理学原理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现代法治理念。

2、理解法的制定、法的实施和监督的体制、原则、任务、过程、原则和方法。

3、能运用法理学基本理论和现代法治理念来分析和解决我国法治实践中的现实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编 法的一般原理

 

1章 导论

法学的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与分科;法学体系的划分;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法学的研究方法以及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学习意义。

 

2章 法的概念

法律的概念;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和现象;法的要素;当代中国法的本质;其他思想家、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3章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和法的精神;正义与利益的概念;中国历史上以及西方关于法与正义、利益关系的学说。

 

考试科目代码:[801]               考试科目名称:法学综合课2

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1)试卷成绩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

(一)行政法学 50%

各部分内容所占分值为:

  行政法基础理论    15

  行政主体    15

  行政行为    45

(二)民事诉讼法学  50%

各部分内容所占分值为:

  总则                  35

  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30

特殊程序和涉外程序    10

 

4)题型结构

名词解释题:  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

简答题:      6小题,每小题810分,共60---70

论述题:      2小题,每小题1520分,共30--40

案例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

 

二、考试内容与考试要求

(一)行政法法学

行政法基础理论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行政法学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2、理解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3、能运用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来分析和解决行政管理和行政法制建设中的现实问题。

考试内容:

一、行政法学的相关概念与内涵

行政法的内涵、行政法的渊源与体系;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学概念。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概述;行政法核心理念;行政法治原则、公正公开原则、行政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等。

行政法主体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行政法主体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2、理解行政法主体的概念、行政机关、其他行政主体、公务员、行政相对人的内容。

3、能运用行政法主体的基本理论来分析和解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现实问题。

考试内容:

一、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的内涵,职权类行政主体、授权类行政主体和自治类行政主体。

二、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分类和范围,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三、公务员

公务员的范围、分类及法律地位,国家公职关系及权益救济。

行政行为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行政行为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2、理解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范围,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依申请和依职权行政行为的概念、种类、特征及作用,行政程序基本的内容。

3、能运用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来分析和解决行政关系和行政权运行过程中的现实问题。

考试内容:

一、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范围,行政行为的功能和形式,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二、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的概念、分类、原则和程序;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地位和监督。

三、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错误和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四、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规划、行政命令和行政征收

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征收的概念、特征、种类和原则。

五、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

行政确认的内涵、形式、内容、分类、原则和作用以及几种具体的行政确认制度。行政裁决的内涵、种类、作用和原则,以及几种具体的行政裁决制度。

六、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内涵、种类、原则、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成立与效力,行政许可的消灭。

七、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种类、设定;行政处罚的主体、管辖、决定程序。

八、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的概念、种类、基本原则,行政强制设立制度、实施制度。

九、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的内涵与外延,行政协议的效力,行政优益权,行政协议争议的法律救济。

十、行政指导、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指导的界定、基本原则、方法与形式以及救济。行政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类型和救济。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的认定和法律救济。

十一、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的基本价值、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二)民事诉讼法学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2、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任务、和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3、能运用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和民事诉讼法知识分析和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的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编 总则

1章 绪论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及民事诉讼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意义;明确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重点掌握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的概念、意义;重点掌握合议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陪审制度的内容及其适用。

4  诉权与诉

诉权的概念、意义;诉的概念、构成、分类;诉的标的、变动;反诉。

 

5  主管与管辖

人民法院主管的概念与意义;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以及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管辖的概念、原则、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

 

6  审判组织

独任制法庭、合议制法庭。

 

7章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概念、当事人的认定;当事人主体资格;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概念、特征;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8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证据材料的概念、构成要件;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民事诉讼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法定种类;证据保全。

 

9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证明对象的概念、范围、无需证明的事实;证明责任及其分配标准、证明责任倒置、推定、间接反证;证明标准的概念、作用、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与确定;证明过程的含义、证据收集与提供、质证、认证。

 

10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法院调解的概念和性质、原则、程序、效力;当事人和解的概念以及与法院调解、审判的关系。

 

11章 诉讼保障制度

期间的概念、种类、计算与剔除、耽误与补救、期日;送达的概念、方式、效力、送达回证;保全的概念、适用范围、使用前提、对象、程序、救济;先于执行的概念、适用范围、使用条件、程序、救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种类及其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及类别。

 

12章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概念与意义、征收诉讼费用的原则、交纳范围、标准、管理与监督;司法救助的概念、意义、适用对象与具体适用、司法救助的程序。

 

                      第二编 审判程序

 第13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概念与特征;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撤诉与缺席判决;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14章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概念、特点及分类;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15章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裁判的含义;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区别;民事判决的概念、种类、内容、补正、效力、既判力;民事裁定的概念、适用范围、效力;民事决定的含义、适用范围、效力。

 

16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裁判。

 

17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的概念与特点;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意义、审理程序;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含义、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概念、意义、审判、判决的撤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意义、审判、撤销;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概念、意义、效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概念和审理。

 

18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和意义;再审程序概念以及和第二审程序的关系;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再审案件的审判。

 

19  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督促程序概念、支付令、申请支付令程序、债务人对支付令异议;公示催告的含义、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

 

 

第三编 执行程序           

20章 民事执行总论

  民事执行的概念、分类、执行行为、基本原则;民事执行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标的;民事执行的执行依据和执行管辖;民事执行的执行程序;民事执行的执行竞合;民事执行的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对妨害民事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民事执行的执行救济及其救济程序、执行回转。

21章 民事执行分论

执行措施的概念和分类;金钱债权的执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22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期间、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保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司法协助。

 

23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含义;涉港澳台区际司法协助;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区际司法协助;内地与香港特备行政区的区际司法协助;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际司法协助。

三、主要参考书

肖北庚主编:《行政法学研讨教学论纲》,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7年第1版。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第5版。

 

考试科目代码:[802]       考试科目名称:法学综合课3

 

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1)试卷成绩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

(一)刑法学  50%  75

(二)民事诉讼法学  50%  75

  总则                  35

  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30

特殊程序和涉外程序    10

4)题型结构

名词解释题: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

简答题:    6小题,每小题10分,共60

论述题:    2小题,每小题20分,共40

分析题:    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

 

二、考试内容与考试要求

(一)刑法学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刑法学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研究动态。

2、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犯罪总论、刑罚总论的规定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3、能运用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刑法规范来分析和解决司法实际问题。

考试内容:

一、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二)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刑法的制定根据包括法律根据和实践根据。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惩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保护的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社会关系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始终的基本准则。刑法基本原则有利于正确立法、规范司法、保障人权。

(二)罪刑法定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取消了类推制度;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规定了具体犯罪的罪状和法定刑。

3、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要求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三、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

1、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23款的规定。

2、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第12款、第10条的规定。

3、保护管辖权

刑法第8条、第10条的规定。

4、普遍管辖权

9条规定。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实行。

2、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也是两种方式: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

3、刑法的溯及力

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四、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一)犯罪概念

犯罪概念的类型有:犯罪的形式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犯罪的混合概念。

我国刑法在第13条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根据第1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二)犯罪构成

1、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

大陆法系刑法中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普遍认为,犯罪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构成要件符合性(或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苏联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理论的诞生。

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理论是从苏联引进的。

2、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五、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分类

1、犯罪的一般客体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犯罪的同类客体

指同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3、犯罪的直接客体

指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1、犯罪对象的概念

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2、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联系表现在: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来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的。

区别表现在四个方面: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六、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1、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2、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

(二)危害行为

1、危害行为的含义

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和不作为

作为是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成立不作为应当具有三个条件。

3、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具有客观性、因果性、侵害性、多样性的特征。

4、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有: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因果关系的时间顺序性、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七、犯罪主体

(一)犯罪主体概念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二)刑事责任能力

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我国刑法采取四分法: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三)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1、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原则包括从宽处理原则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2、精神障碍

刑法第18条第123款的规定。

3、生理功能丧失

刑法第19条的规定。

4、生理醉酒

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

(四)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特殊身份的类型、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五)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的概念

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一是双罚制;二是单罚制。

八、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故意

1、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犯罪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构成要素包括: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2、犯罪故意的类型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的概念和特征;间接故意的概念和特征;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三)犯罪过失

1、犯罪过失的概念

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2、犯罪过失的类型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过于自信的概念和特征;疏忽大意的概念和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四)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1、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的概念;不可抗力事件的特征。

2、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的概念和特征;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3、期待可能性的概念

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五)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含义;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关系。

(六)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九、正当行为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的条件;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二)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条件;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犯罪既遂形态

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二)犯罪预备形态

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犯罪预备形态的类型;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三)犯罪未遂形态

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四)犯罪中止形态

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十一、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概述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要件;共同犯罪的认定。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主犯、从犯、胁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十二、罪数形态

(一)罪数判断标准

(二)一罪的类型

1、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的概念、特征及处断原则;想象竞合犯的概念、特征及处断原则;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的区别;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特征及处断原则。

2、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的概念、特征及处断原则;集合犯的概念和种类。

3、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的概念、特征及处断原则;牵连犯的概念、特征及处断原则;吸收犯的概念、特征及处断原则。

十三、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概述

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刑事责任的地位和功能。

(二)刑事责任的根据

(三)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1、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

刑事责任的产生阶段;刑事责任的确认阶段;刑事责任的实现阶段。

2、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定罪判刑方式;定罪免刑方式;消灭处理方式;转移处理方式。

十四、刑罚概说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的概念和特征;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二)刑罚的功能

对犯罪人的功能;对被害人的功能;对社会的功能。

(三)刑罚的目的

1、特殊预防

特殊预防的概念;特殊预防的方式;特殊预防的实现。

2、一般预防

一般预防的概念;一般预防的方式;一般预防的实现。

3、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十五、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刑罚的体系

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的特点。

(二)主刑

1、管制

管制的概念;管制的特点。

2、拘役

拘役的概念;拘役的特点。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的概念;有期徒刑的特点。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概念;无期徒刑的特点。

5、死刑

死刑的概念;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死缓制度。

(三)附加刑

1、罚金

罚金的概念;罚金的适用方式;罚金的缴纳。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的概念;没收财产的范围;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

十六、刑罚裁量

(一)量刑的原则

(二)量刑情节体系

量刑情节概念;法定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

从重、从轻处罚的界限;减轻处罚的限度。

十七、刑罚裁量制度

(一)累犯

普通累犯的概念和构成条件;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累犯的刑事责任。

(二)自首与立功

1、自首

一般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自首的认定;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2、立功

立功的概念和情形;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三)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概念和原则;三种不同情况的数罪并罚方法。

(四)缓刑

缓刑的概念和意义;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验和撤销;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

十八、刑罚执行制度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和原则

(二)减刑

减刑的概念;减刑的适用条件。

(三)假释

假释的概念和适用条件;假释的考验和撤销。

十九、刑罚的消灭

(一)刑罚消灭概述

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

(二)时效

追诉时效概念;追诉时效期限;追诉时效计算;追诉时效中断;追诉时效延长。

(三)赦免

我国赦免制度的特点

二十、刑法各论概述

(一)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二)刑法分则的体系

(三)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罪状概念和种类;法定刑概念和种类。

二十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的概念;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二十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各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破坏公共设施、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罪各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罪各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犯罪各罪的概念及特征;重大安全事故犯罪各罪的概念和特征。

二十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各罪的概念;生产销售普通伪劣商品罪与生产销售特殊伪劣商品罪的法条竞合关系及处罚原则;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各罪的概念。

二十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诬告陷害罪、强迫劳动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概念和特征及罪与罪的区别;其他各罪的概念。

二十五、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的概念和特征;转化型抢劫罪的理解与适用;抢劫罪的刑事责任;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者的概念和特征及罪与罪之间的区别。

二十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各罪的概念;妨害司法罪各罪的概念;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各罪的概念;妨害文物管理罪各罪的概念;危害公共卫生罪各罪的概念;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各罪的概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各罪的概念及特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各罪的概念及特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各罪的概念。

二十七、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的概念和特征;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特征;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受贿罪的概念和特征;新型受贿行为的认定;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行贿罪的概念;其他各罪的概念。

二十八、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和特征;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和特征;徇私枉法罪的概念和特征;其他各罪的概念。

 

(二)民事诉讼法学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2、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任务、和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3、能运用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和民事诉讼法知识分析和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的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编 总则

1章 绪论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及民事诉讼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意义;明确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重点掌握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的概念、意义;重点掌握合议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陪审制度的内容及其适用。

4  诉权与诉

诉权的概念、意义;诉的概念、构成、分类;诉的标的、变动;反诉。

 

5  主管与管辖

人民法院主管的概念与意义;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以及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管辖的概念、原则、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

 

6  审判组织

独任制法庭、合议制法庭。

 

7章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概念、当事人的认定;当事人主体资格;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概念、特征;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8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证据材料的概念、构成要件;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民事诉讼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法定种类;证据保全。

 

9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证明对象的概念、范围、无需证明的事实;证明责任及其分配标准、证明责任倒置、推定、间接反证;证明标准的概念、作用、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与确定;证明过程的含义、证据收集与提供、质证、认证。

 

10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法院调解的概念和性质、原则、程序、效力;当事人和解的概念以及与法院调解、审判的关系。

 

11章 诉讼保障制度

期间的概念、种类、计算与剔除、耽误与补救、期日;送达的概念、方式、效力、送达回证;保全的概念、适用范围、使用前提、对象、程序、救济;先于执行的概念、适用范围、使用条件、程序、救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种类及其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及类别。

 

12章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概念与意义、征收诉讼费用的原则、交纳范围、标准、管理与监督;司法救助的概念、意义、适用对象与具体适用、司法救助的程序。

 

                      第二编 审判程序

 第13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概念与特征;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撤诉与缺席判决;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14章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概念、特点及分类;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15章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裁判的含义;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区别;民事判决的概念、种类、内容、补正、效力、既判力;民事裁定的概念、适用范围、效力;民事决定的含义、适用范围、效力。

 

16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裁判。

 

17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的概念与特点;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意义、审理程序;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含义、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概念、意义、审判、判决的撤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意义、审判、撤销;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概念、意义、效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概念和审理。

 

18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和意义;再审程序概念以及和第二审程序的关系;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再审案件的审判。

 

19  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督促程序概念、支付令、申请支付令程序、债务人对支付令异议;公示催告的含义、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

 

 

第三编 执行程序           

20章 民事执行总论

  民事执行的概念、分类、执行行为、基本原则;民事执行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标的;民事执行的执行依据和执行管辖;民事执行的执行程序;民事执行的执行竞合;民事执行的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对妨害民事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民事执行的执行救济及其救济程序、执行回转。

21章 民事执行分论

执行措施的概念和分类;金钱债权的执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22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期间、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保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司法协助。

 

23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含义;涉港澳台区际司法协助;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区际司法协助;内地与香港特备行政区的区际司法协助;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际司法协助。

 

三、主要参考书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第8版。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第5版。

 

考试科目代码:[836 ]               考试科目名称:法学综合课4

 

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1)试卷成绩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

()国际公法学  50%  75

各部分内容所占分值为:

  国际公法基础理论    30

  部门国际法    45

(二)民事诉讼法学  50%  75

各部分内容所占分值为:

  总则                  35

  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30

特殊程序和涉外程序    10

 

4)题型结构

名词解释题: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

简答题:    6小题,每小题10分,共60

论述题:    2小题,每小题 20分,共40

案例分析:  2小题,每小题 10分,共20

 

二、考试内容与考试要求

(一)国际公法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国际公法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现代发展趋势。

2、理解和熟悉国际公法处理国际争端的目标、过程、原则和方法。

3、能运用国际公法的基本理论和现代法治理念来分析和解决国际社会疑难法律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

第六节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

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八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概述

国家、政府及其他实体的承认

 第三节 国家的继承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交保护

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
第五节 难民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 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

第四节 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第五节 中国的领土和边界

第六节 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及编纂

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第三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第五节 公海

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航空运输

第五节 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节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第七章 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的原则和制度

第三节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空间技术及其应用的原则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的新领域和新发展

第五节 中国的航天政策和空间立法

第八章 国际环境法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中国与国际环境法律实践

第九章 联合国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一节 国际组织概述

 第二节 联合国

 第三节 联合国专门机构

 第四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

 第一节 外交特权和豁免

 第二节 领事特权和豁免

 第三节 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的特权和豁免

第十一章 国际经济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第三节 世界银行集团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

第十二章 人权的国际保护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人权的分类及其基本内容

第三节 普遍性国际人权保护机制

第四节 区域性国际人权保护机制

第五节 中国在人权保护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

第十三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第三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

第四节 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第十四章 国家责任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国家责任的免除

第四节 国家责任的形式

第五节 国际罪行问题与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

第六节 程序规则

第十五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确立及其意义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法

第四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第五节 联合国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六节 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七节 其他国际组织或国际公约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八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十六章 集体安全保障制度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制

第三节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第四节 当代集体安全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第十七章 军备控制与裁军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军备控制与裁军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军备控制与裁军的内容

第四节 中国的军备控制与裁军

第十八章 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武装冲突法内容和特点

第三节 对作战手段和手法的限制

第四节 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第五节 中立

第六节 惩治战争罪

(二)民事诉讼法学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2、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任务、和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3、能运用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和民事诉讼法知识分析和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的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编 总则

1章 绪论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及民事诉讼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意义;明确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重点掌握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的概念、意义;重点掌握合议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陪审制度的内容及其适用。

4  诉权与诉

诉权的概念、意义;诉的概念、构成、分类;诉的标的、变动;反诉。

 

5  主管与管辖

人民法院主管的概念与意义;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以及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管辖的概念、原则、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

 

6  审判组织

独任制法庭、合议制法庭。

 

7章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概念、当事人的认定;当事人主体资格;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概念、特征;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8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证据材料的概念、构成要件;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民事诉讼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法定种类;证据保全。

 

9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证明对象的概念、范围、无需证明的事实;证明责任及其分配标准、证明责任倒置、推定、间接反证;证明标准的概念、作用、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与确定;证明过程的含义、证据收集与提供、质证、认证。

 

10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法院调解的概念和性质、原则、程序、效力;当事人和解的概念以及与法院调解、审判的关系。

 

11章 诉讼保障制度

期间的概念、种类、计算与剔除、耽误与补救、期日;送达的概念、方式、效力、送达回证;保全的概念、适用范围、使用前提、对象、程序、救济;先于执行的概念、适用范围、使用条件、程序、救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种类及其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及类别。

 

12章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概念与意义、征收诉讼费用的原则、交纳范围、标准、管理与监督;司法救助的概念、意义、适用对象与具体适用、司法救助的程序。

 

                      第二编 审判程序

 第13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概念与特征;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撤诉与缺席判决;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14章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概念、特点及分类;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15章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裁判的含义;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区别;民事判决的概念、种类、内容、补正、效力、既判力;民事裁定的概念、适用范围、效力;民事决定的含义、适用范围、效力。

 

16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裁判。

 

17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的概念与特点;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意义、审理程序;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含义、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概念、意义、审判、判决的撤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意义、审判、撤销;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概念、意义、效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概念和审理。

 

18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和意义;再审程序概念以及和第二审程序的关系;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再审案件的审判。

 

19  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督促程序概念、支付令、申请支付令程序、债务人对支付令异议;公示催告的含义、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

 

 

第三编 执行程序           

20章 民事执行总论

  民事执行的概念、分类、执行行为、基本原则;民事执行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标的;民事执行的执行依据和执行管辖;民事执行的执行程序;民事执行的执行竞合;民事执行的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对妨害民事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民事执行的执行救济及其救济程序、执行回转。

21章 民事执行分论

执行措施的概念和分类;金钱债权的执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22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期间、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保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司法协助。

 

23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含义;涉港澳台区际司法协助;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区际司法协助;内地与香港特备行政区的区际司法协助;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际司法协助。

 

三、主要参考书

[1]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第5版。

[2]《国际公法学》编写组:《国际公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年版。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第5版。

 

考试科目代码:[ 859]         考试科目名称:法学综合课5

 

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1)试卷成绩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

各部分内容所占分值为:

  (一)中国环境法    50%  75

环境法基础理论                  55

污染防治法                      10

自然资源保护法                  10

 

  (二)民事诉讼法学  50%  75

  总则                  35

  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30

特殊程序和涉外程序    10

4)题型结构

名词解释题: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

简答题:    6小题,每小题10分,共60

论述题:    2小题,每小题 20分,共40

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

 

二、考试内容与考试要求

(一)中国环境法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中国环境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2、理解环境保护活动中环境法的任务、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以及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3、能运用环境法基本理论和环境保护理念来分析和解决环境保护中的现实法律问题。

考试内容:

一、环境保护法概述

(一)环境与环境问题

掌握法学意义上环境的概念,理解环境问题的种类及产生的原因。

(二)环境保护法概念

掌握环境保护法的概念,掌握环境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并能对环境法学界关于环境保护法调整对象的观点有所了解。理解环境保护法的特征。

(三)环境保护法的任务、目的和作用

掌握环境保护法的任务、目的,了解环境保护法的作用。

(四)环境保护法的体系

掌握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体系,并能运用法学理论知识分析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完善建议。

(五)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掌握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概念、特征,掌握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的现状,并运用法理知识分析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完善建议。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概述

掌握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概念、特征,理解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二)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

掌握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的概念及其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能结合实际分析如何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矛盾的问题。

(三)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掌握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的含义,理解该原则提出的重要意义,以及能结合实际分析如何将该原则贯彻落实。

(四)损害担责原则

掌握损害担责原则的含义,以及能结合实际分析如何将该原则贯彻落实。

(五)公众参与原则

掌握公众参与原则含义及其重要意义,理解公众参与的贯彻落实,尤其是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的体现。

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重点掌握环境保护法基本制度的概念和意义;掌握环境保护规划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区域限批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等的概念、意义和主要内容。

四、环境标准与环境监测

(一)环境标准

掌握环境标准的概念及其意义,掌握我国现行的环境标准体系及其作用。

(二)环境监测

了解环境监测概念及其意义,了解环境监测制度的主要内容。

五、行政责任

(一)环境行政责任概述

掌握环境行政责任概念及其特征,了解环境行政制裁的概念

(二)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掌握环境行政责任构成要件的含义,掌握环境行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并能分析实际问题。

(三)环境行政责任的具体形态

掌握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理解行政处罚程序。了解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六、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环境保护民事责任

掌握环境保护民事责任的概念,环境保护民事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中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并能运用上述基础知识分析实际问题。了解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掌握追究民事责任的程序。

(二)环境保护刑事责任

掌握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了解我国现行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具体规定,尤其是刑法修正案八对环境犯罪的修改及其意义。

七、环境污染防治法

(一)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掌握环境污染的概念及其特征,了解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

(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律规定

了解我国大气污染问题,掌握我国防治大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防治水污染的法律规定

了解我国水污染问题,掌握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律的原则、制度。

(四)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法律规定

了解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掌握环境噪声污染的概念及其特征,理解我国环境噪声防治法律的管理制度。

(五)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法律规定

掌握固体废物的概念及其特征,掌握我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原则。

八、自然资源保护法

(一)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掌握自然资源的概念及其特征,理解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原则、制度。

(二)保护土地资源的法律规定

掌握《土地管理法》中土地的概念。掌握我国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规定,耕地保护的规定。理解保护土地的重要意义。

(三)保护水的法律规定

了解水的概念和保护水的意义。掌握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的规定,了解我国水资源保护的规定。

(四)保护森林的法律规定

了解森林的概念及保护森林的意义,掌握我国《森林法》中森林保护的主要内容。

(五)保护特殊自然区域的法律规定

了解自然保护区的概念及意义,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概况,掌握保护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规定。

了解风景名胜区的概念及意义,了解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概况,掌握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法律规定。

 

(二)民事诉讼法学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2、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任务、和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3、能运用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和民事诉讼法知识分析和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的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编 总则

1章 绪论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及民事诉讼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意义;明确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重点掌握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的概念、意义;重点掌握合议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陪审制度的内容及其适用。

4  诉权与诉

诉权的概念、意义;诉的概念、构成、分类;诉的标的、变动;反诉。

 

5  主管与管辖

人民法院主管的概念与意义;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以及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管辖的概念、原则、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

 

6  审判组织

独任制法庭、合议制法庭。

 

7章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概念、当事人的认定;当事人主体资格;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概念、特征;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8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证据材料的概念、构成要件;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民事诉讼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法定种类;证据保全。

 

9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证明对象的概念、范围、无需证明的事实;证明责任及其分配标准、证明责任倒置、推定、间接反证;证明标准的概念、作用、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与确定;证明过程的含义、证据收集与提供、质证、认证。

 

10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法院调解的概念和性质、原则、程序、效力;当事人和解的概念以及与法院调解、审判的关系。

 

11章 诉讼保障制度

期间的概念、种类、计算与剔除、耽误与补救、期日;送达的概念、方式、效力、送达回证;保全的概念、适用范围、使用前提、对象、程序、救济;先于执行的概念、适用范围、使用条件、程序、救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种类及其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及类别。

 

12章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概念与意义、征收诉讼费用的原则、交纳范围、标准、管理与监督;司法救助的概念、意义、适用对象与具体适用、司法救助的程序。

 

                      第二编 审判程序

 第13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概念与特征;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撤诉与缺席判决;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14章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概念、特点及分类;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15章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裁判的含义;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区别;民事判决的概念、种类、内容、补正、效力、既判力;民事裁定的概念、适用范围、效力;民事决定的含义、适用范围、效力。

 

16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裁判。

 

17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的概念与特点;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意义、审理程序;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含义、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概念、意义、审判、判决的撤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意义、审判、撤销;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概念、意义、效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概念和审理。

 

18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和意义;再审程序概念以及和第二审程序的关系;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再审案件的审判。

 

19  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督促程序概念、支付令、申请支付令程序、债务人对支付令异议;公示催告的含义、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

 

第三编 执行程序           

20章 民事执行总论

  民事执行的概念、分类、执行行为、基本原则;民事执行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标的;民事执行的执行依据和执行管辖;民事执行的执行程序;民事执行的执行竞合;民事执行的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对妨害民事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民事执行的执行救济及其救济程序、执行回转。

21章 民事执行分论

执行措施的概念和分类;金钱债权的执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22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期间、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保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司法协助。

 

23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含义;涉港澳台区际司法协助;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区际司法协助;内地与香港特备行政区的区际司法协助;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际司法协助。

 

三、主要参考书

韩德培主编:《环境保护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七版。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第5版。

 

考试科目代码:[ 898]               考试科目名称:法学综合课6

 

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1)试卷成绩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

()经济法学  50%  75

各部分内容所占分值为:

经济法基础理论    25

  市场规制法    20

  国家投资经营法    10

宏观调控法        20

(二)民事诉讼法学  50%  75

各部分内容所占分值为:

  总则                  35

  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30

特殊程序和涉外程序    10

 

4)题型结构

名词解释题: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

简答题:    6小题,每小题10分,共60

论述题:    2小题,每小题 20分,共40

案例分析:  2小题,每小题 10分,共20

 

二、考试内容与考试要求

(一)经济法学

第一编  经济法基础理论

考试目标:

系统掌握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经济法的立法体系,经济法的责任制度和实施机制。

考试内容: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失灵”;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的出现;法律体系的因变与经济法的产生,尤其掌握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规律。

(二)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过

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尤其是美、德、日三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过。

(三)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

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社会制度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运动轨迹的比较。

二、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本质和定义以及定义的特点;国内外经济法概念诸说。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尤其是与民商法、行政法比较的异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和分类;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各种主要观点评介。

三、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功能;经济法原则的基本特征和确立依据;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要求。

四、经济法的立法体系

经济法在立法内容上的分类和结构;经济法基本法律的认定;经济法的核心;经济法三个基本法律构成之间的关系。

六、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与实施机制

经济法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经济法的责任形式与制裁方式。

 

第二编  市场规制法

考试目标:

系统掌握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理。

考试内容:

一、市场规制法概论

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市场规制法的立法体系。

二、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概述

垄断与反垄断法的含义。

(二)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的含义;横向垄断协议的类型及其含义;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类型及其含义。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相关市场的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表现。

(四)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分类和基本途径;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规制方式;我国经营者集中申报审查制度。

(五)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行政垄断的主要表现。

(六)反垄断法适用制度与适用原则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含义;反垄断法适用原则: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

(七)反垄断法的实施

反垄断法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反垄断法上的宽免制度;反垄断法实施程序中的承诺制度。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不正当竞争的界定与构成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含义与功能。

(二)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确认

市场混淆行为的概念与主要类型;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商业秘密的概念;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诋毁商誉行为的概念。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消费者的定义及对消费者的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者权利的类型及其含义;经营者义务的类型。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惩罚性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权保障。

四、产品质量法

产品和产品质量的内涵;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类型;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各自的内涵及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第三编  国家投资经营法

考试目标:

系统掌握国有资产管理法,国家投资法,国有企业法,国有企业改革法的基本原理与相关制度。

考试内容:

一、国家投资经营法概论

国家投资经营法的概念;国家投资经营法的基本任务;国家投资经营法在经济法中的地位。

二、国有资产法

国有资产的定义;国有资产的分类;国有资产的形成途径;国有资产法的概念;企业国有资产的含义;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范围。

三、国家投资法

国家投资的含义与特征;国家投资法的概念;国家投资的基本原则;政府投资的范围;国企投资核准制的含义;国企投资备案制的含义。

四、国有企业法

国有企业的定义;国有企业的性质;国有企业的特征;根据所处行业竞争状况的不同对国有企业的分类;国有企业法的概念与特征;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式;股权分置改革的含义。

第四编  宏观引导调控法

考试目标:

系统掌握计划法、产业政策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价格法的基本原理与相关制度。

考试内容:

一、宏观引导调控法概论

宏观引导调控法的概念;宏观引导调控法的特点;宏观引导调控法的立法体系。

二、计划法与产业政策法

计划法的概念;产业政策法的概念与特点;产业政策法的立法模式与立法形式;产业结构政策法包括的主要内容;中小企业政策法的主要内容。

三、财政法

财政的概念、特征及其功能;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财政法的基本原则;预算的概念;基本预算法和特别预算法的概念;预算管理体制的概念和特征;预算的程序;财政体制法的概念;财政转移支付法的概念;转移支付立法应遵循的原则;国债的概念、特点和功能;国债法的概念;政府采购的概念与特点;政府采购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四、税法

税收的概念与特征;税收种类与体系;税法的概念、体系及基本原则;税收要素;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土地税、车船税(含车辆购置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的概念;税款征收保障制度。

五、金融法

金融的含义;金融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与基本原则;中央银行的概念、性质、职能;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政策性银行的概念与职能;金融监管、银行业监管、保险业监管、证券业监管、外汇管理的概念。

六、价格法

经营者的价格权利;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政府定价的范围;政府定价的依据;价格总水平调控的含义;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二)民事诉讼法学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

2、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任务、和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3、能运用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和民事诉讼法知识分析和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的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编 总则

1章 绪论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及民事诉讼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意义;明确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重点掌握诉讼权利平等的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的概念、意义;重点掌握合议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两审终审制度、陪审制度的内容及其适用。

4  诉权与诉

诉权的概念、意义;诉的概念、构成、分类;诉的标的、变动;反诉。

 

5  主管与管辖

人民法院主管的概念与意义;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以及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的关系;管辖的概念、原则、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管辖权异议。

 

6  审判组织

独任制法庭、合议制法庭。

 

7章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概念、当事人的认定;当事人主体资格;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概念、特征;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8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证据材料的概念、构成要件;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民事诉讼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民事诉讼证据法定种类;证据保全。

 

9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证明对象的概念、范围、无需证明的事实;证明责任及其分配标准、证明责任倒置、推定、间接反证;证明标准的概念、作用、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选择与确定;证明过程的含义、证据收集与提供、质证、认证。

 

10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法院调解的概念和性质、原则、程序、效力;当事人和解的概念以及与法院调解、审判的关系。

 

11章 诉讼保障制度

期间的概念、种类、计算与剔除、耽误与补救、期日;送达的概念、方式、效力、送达回证;保全的概念、适用范围、使用前提、对象、程序、救济;先于执行的概念、适用范围、使用条件、程序、救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性质、种类及其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及类别。

 

12章 诉讼费用与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概念与意义、征收诉讼费用的原则、交纳范围、标准、管理与监督;司法救助的概念、意义、适用对象与具体适用、司法救助的程序。

 

                      第二编 审判程序

 第13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概念与特征;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撤诉与缺席判决;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14章 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概念、特点及分类;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15章民事诉讼中的裁判

裁判的含义;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区别;民事判决的概念、种类、内容、补正、效力、既判力;民事裁定的概念、适用范围、效力;民事决定的含义、适用范围、效力。

 

16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裁判。

 

17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的概念与特点;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意义、审理程序;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的含义、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概念、意义、审判、判决的撤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意义、审判、撤销;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概念、意义、效力;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概念和审理。

 

18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和意义;再审程序概念以及和第二审程序的关系;当事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再审案件的审判。

 

19  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督促程序概念、支付令、申请支付令程序、债务人对支付令异议;公示催告的含义、公示催告程序、除权判决。

 

 

第三编 执行程序           

20章 民事执行总论

  民事执行的概念、分类、执行行为、基本原则;民事执行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标的;民事执行的执行依据和执行管辖;民事执行的执行程序;民事执行的执行竞合;民事执行的委托执行和协助执行;对妨害民事执行的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民事执行的执行救济及其救济程序、执行回转。

21章 民事执行分论

执行措施的概念和分类;金钱债权的执行;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22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期间、送达;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保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司法协助。

 

23章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含义;涉港澳台区际司法协助;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区际司法协助;内地与香港特备行政区的区际司法协助;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际司法协助。

 

三、主要参考书

[1]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

[2]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

 

考试科目代码:[ 899 ]               考试科目名称:法学综合课7

 

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1)试卷成绩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

()国际公法学  50%  75

各部分内容所占分值为:

  国际公法基础理论    30

  部门国际法    45

(二)国际私法学  50%  75

各部分内容所占分值为:

  国际私法导论(基本概念、渊源与范围、发展历史)    15

  国际私法(冲突法部分)                            25

国际私法(实体法部分)                            25

国际私法(程序法部分)                            10

 

4)题型结构

名词解释题: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

简答题:   7小题,每小题10分,共70

论述题:    2小题,每小题 20分,共40

案例分析(国际私法):  1小题,共10

二、考试内容与考试要求

(一)国际公法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国际公法基础知识、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现代发展趋势。

2、理解和熟悉国际公法处理国际争端的目标、过程、原则和方法。

3、能运用国际公法的基本理论和现代法治理念来分析和解决国际社会疑难法律问题。

 

考试内容: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第二节 国际法的发展

第三节  国际法的主体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第五节  国际法的编纂

第六节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

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八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第一节 国家概述

国家、政府及其他实体的承认

 第三节 国家的继承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交保护

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
第五节 难民的法律地位

第四章   国家领土

第一节 国家领土与领土主权

第二节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第三节 国家领土变更的方式

第四节 国家的边界和边境

第五节 中国的领土和边界

第六节 南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及编纂

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第三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

第四节 专属经济区、大陆架

第五节 公海

第六节 国际海底区域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航空运输

第五节 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节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第七章 外层空间法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的原则和制度

第三节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空间技术及其应用的原则

第四节 外层空间法的新领域和新发展

第五节 中国的航天政策和空间立法

第八章 国际环境法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中国与国际环境法律实践

第九章 联合国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一节 国际组织概述

 第二节 联合国

 第三节 联合国专门机构

 第四节 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

 第一节 外交特权和豁免

 第二节 领事特权和豁免

 第三节 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的特权和豁免

第十一章 国际经济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第三节 世界银行集团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

第十二章 人权的国际保护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人权的分类及其基本内容

第三节 普遍性国际人权保护机制

第四节 区域性国际人权保护机制

第五节 中国在人权保护问题上的立场和实践

第十三章 条约法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与生效

第三节 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

第四节 条约的修改、终止、停止执行与无效

第十四章 国家责任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国家责任的免除

第四节 国家责任的形式

第五节 国际罪行问题与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

第六节 程序规则

第十五章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第一节 概论

第二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确立及其意义

第三节 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法

第四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

第五节 联合国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六节 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七节 其他国际组织或国际公约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八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十六章 集体安全保障制度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制

第三节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第四节 当代集体安全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第十七章 军备控制与裁军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军备控制与裁军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军备控制与裁军的内容

第四节 中国的军备控制与裁军

第十八章 武装冲突法

第一节 概说

第二节 武装冲突法内容和特点

第三节 对作战手段和手法的限制

第四节 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

第五节 中立

第六节 惩治战争罪

(二)国际私法学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国际私法基本概念与特征、渊源与范围、基本原理以及产生和发展历程。

2、理解和熟悉冲突规范及其相关制度的运作过程、原则和方法。

3、能运用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和现代法治理念分析和处理实践中的疑难案件。

 

考试内容: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涉外民事关系与国际私法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范围和定义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第六节  国际私法的体系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一节  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

第二节  法则区别说时代

第三节  近代国际私法

第四节  当代国际私法

第五节  统一国际私法立法史

第六节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

第二节  连结点

第三节  冲突规范的类型

第四节  准据法表述公式(系属公式)

第五节  法律选择的方法和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

第六节  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冲突正义

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

第七节  识别

 

第四章   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

第一节  反致

第二节  先决问题

第三节  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

第四节  区际、人际与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第五节  法律规避

第六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适用

第七节  公共秩序

 

第五章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概念与变迁

第二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第三节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六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第二节  法人

第七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一节  法律行为

第二节  代理

 

第二编 财 产 权

第八章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
第二节 国有化中的国际私法问题
第三节 信托
第四节 国际破产

第九章 知识产权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冲突法则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第三节 中国有关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制度

第三编 债 权
第十章 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第一节 涉外合同的概念及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
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缔约能力与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中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十一章 几种主要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节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第四节 国际贷款合同
第五节 国际贸易支付
第六节 电子合同

第十二章 法定之债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
第二节 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第三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十三章 海事国际私法的几个问题
第一节 海上侵权行为
第二节 海难救助
第三节 共同海损
第四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四编 婚姻家庭与继承

第十四章 婚姻家庭
第一节 结婚
第二节 离婚
第三节 婚姻的效力
第四节 父母子女关系
第五节 扶养
第六节 监护

第十五章 遗嘱与继承
第一节 遗嘱继承
第二节 法定继承
第三节 中国关于涉外遗嘱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四节 关于遗嘱和继承的海牙公约

第五编 国际民事争议的解决
第十六章 国际民事诉讼
第一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第二节 国际民事管辖权
第三节 管辖豁免
第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财产保全、证据与诉讼时效
第五节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
第六节 域外送达
第七节 域外调查取证
第八节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九节 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的相互
认可和执行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五节 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
第六节 在线仲裁

第十八章 国际商事和解与调解
第一节 国际商事和解
第二节 国际商事调解

三、主要参考书

[1]邵津主编:《国际法》(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

[2] 《国际公法学》编写组:《国际公法学》(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8

[3] 李双元等主编:《国际私法》(第5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

[4] 李双元等:《国际私法学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

[5]李双元等:《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6]蒋新苗、杨翔主编:《国际私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12年。

 

考试科目代码:[ 910 ]               考试科目名称:法学综合课8

 

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1)试卷成绩及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2)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

(一)中国法制史  50%  75

各部分内容所占分值为:

  中国法制史基础理论        20

  中国各历史时期法律制度    55

(二)外国法制史  50%  75

各部分内容所占分值为:

外国法制史基础理论         20

不同历史时期各国法律制度   55

 

4)题型结构

名词解释题:6小题,每小题5分,共30

简答题:    6小题,每小题10分,共60

论述题:    2小题,每小题 30分,共60

 

二、考试内容与考试要求

(一)中国法制史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征。

2、能够对中国各历史时期法律制度进行阐述、分析和对比。

3、理解和熟悉中国法制产生、演变和发展的规律。

 

考试内容:

 

绪 论

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二、中国法制史的特点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与方法

 

第一章 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第一节 中国法律的起源

第二节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第二章 夏商法制

第一节 夏朝法制

第二节 商朝法制

 

第三章 西周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第二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三节 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司法制度

 

第四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第一节 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活动

第二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秦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经济法律制度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六章 汉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经济法律制度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七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第一节 魏晋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 隋唐法制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唐朝立法活动

第三节 唐朝行政法律制度

第四节 唐朝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唐朝民事法律制度

第六节 唐朝经济法律制度

第七节 唐朝司法制度

 

第九章 宋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经济法律制度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十章 辽夏金元法制

第一节 辽夏金法律制度

第二节 元朝立法活动

第三节 元朝法律基本内容

第四节 元朝法律的特点

 

第十一章 明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经济法律制度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十二章 清朝法制

第一节 立法活动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经济法律制度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十三章 清末法制改革

第一节 清末社会与法律

第二节 预备立宪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商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与领事裁判权

 

第十四章 民国前期(19121927)的法制

第一节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法制

第二节 北洋政府时期的法制

 

第十五章 民国后期(19281949)的法制

第一节 宪法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商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经济法律制度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十六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法制

第一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民主政权的法制发展概况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十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的发展与挫折(19491976

第一节 宪法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节 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司法制度

第六节 国际法

第七节 1966-1976年法制发展的挫折

 

第十八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19772010

第一节 宪法

第二节 民商事法律制度

第三节 行政法律制度

第四节 经济法律制度

第五节 社会法律制度

第六节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七节 司法制度

第八节 国际法

 

第十九章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

第一节 一国两制的理论与实践

第二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制

第三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

 

 

(二)外国法制史

考试目标:

1、系统掌握世界上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国家法律制度的内容、形式、本质、特征。

2、理解和熟悉具有代表性国家法律产生、演变及其发展规律。

3、通过对不同国家法律制度进行阐述、分析和对比,了解其异同。

 

考试内容:

前 言                                       

第一章 古埃及法              

  第一节  古埃及法的形成和演变

  第二节  古埃及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古埃及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二章  楔形文字法          

  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汉谟拉比法典》

  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三章  古印度法           

  第一节  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古代印度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第四章  古希腊法            

  第一节  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古希腊法的基本特征

第三节  雅典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

 

第五章  罗马法           

  第一节  罗马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第三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第四节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第六章  日耳曼法           

  第一节  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日耳曼法的特征和历史地位

 

第七章  城市法与商法       

  第一节  中世纪西欧的城市法

  第二节  中世纪西欧的商法

第三节  城市法和商法的历史地位

 

第八章  教会法            

  第一节  教会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教会法的基本渊源

  第三节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第四节  教会法的基本特征与历史地位

 

第九章  伊斯兰教法         

  第一节  伊斯兰教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二节  伊斯兰教法的基本渊源和基本内容

  第三节  伊斯兰教法的特征和历史地位

 

第十章  英国法            

  第一节  英国法的形成和演变

  第二节  英国法的渊源

  第三节  宪法

  第四节  财产法

  第五节  契约法

  第六节  侵权行为法

第七节  家庭法和继承法

  第八节  刑法

  第九节  司法制度

  第十节  英美法系的形成及特点

 

第十一章  美国法           

  第一节  美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美国法的渊源

  第三节  宪法

  第四节  民商法

  第五节  反托拉斯法

  第六节  社会立法

第七节  刑法

  第八节  司法制度

  第九节  美国法的基本特征和历史地位

 

第十二章  法国法           

  第一节  法国法的形成和发展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行政法

  第四节  民商法

第五节  经济和社会立法

  第六节  刑法

  第七节  司法制度

  第八节  大陆法系的形成及特点

 

第十三章  德国法           

  第一节  德国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民商法

  第四节  经济和社会立法

  第五节  刑法

  第六节  司法制度

  第七节  德国法的历史地位及与法国法的联系和区别

 

第十四章  日本法           

  第一节  日本法的形成与演变

  第二节  宪法

第三节  行政法

  第四节  民商法

  第五节  经济和社会立法

  第六节  刑法

  第七节  司法制度

  第八节  日本法的特征和历史地位

三、主要参考书

《中国法制史》编写组  朱勇主编:《中国法制史》(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

林榕年、叶秋华主编:《外国法制史》(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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